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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Association Overview

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

名称: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Shaanxi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

英文缩写:SNCEA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陕西省境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以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和组织我省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围绕中心,求真务实,促进我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西安市北大街199号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传播,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组织实施陕西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表彰。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技术培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对本省有关建筑科技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课题与发展规划积极献计献策和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征集评选优秀设计方案和优质工程评审。

(六)组织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

(七)编辑出版科普刊物,发行科技期刊,论文集和科技资料。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等。

(十)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发布会,协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十一)兴办科技实体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来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均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学会会员。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一)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资格者,即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定的注册执业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当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重大贡献者。

5.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

6.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

1.凡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并愿意参与本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筑材料与设备等企事业单位及地、市级相关学术社会团体,在土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且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本会理事所在的单位,必须是本会单位会员;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或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准,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5.优先获得本会推荐参加上一级组织评选奖项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活动,有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其代表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6.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及本会的有关活动;

5.欢迎外籍人员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陕讲学;

6.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单位会费;

4.协助做好单位会员内本会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5.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6.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会籍即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各市土木建筑学会、各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组成的原则: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本会秘书处经过民主协商推荐产生,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组成。

(二)理事会的产生:经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位理事、常务理事在任届期间,应认真履行理事职责。若两年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单位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理事,其学会职位自动取消。对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可及时增补为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的,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提出更换人选及议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或变更理事;

(六)决定会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写委托书,委托学会会员代表参加,并享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本会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的负责人,是指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有丰富的学会工作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组织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原则上由支撑单位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监督本会经济实体工作和经营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执行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任名誉职务。原则上一届的理事长换届后可担任名誉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换届后可担任顾问,常务理事换届后可担任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员的联系及管理工作,根据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可在会员单位或区域建立学会基层组织—会员联络站、组。

第四节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办事机构是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授权秘书长主持处理的日常工作的常设性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撑,由专职干部和聘用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学会支撑单位(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支撑单位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人力、物资和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

(三)省级学会办事机构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含分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其名称一律冠以“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字样。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不单设银行账户,由本会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与市级学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委员由支撑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一般由支撑单位的业务或学科带头人出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报请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委员会成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名单须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是本专业会员中学术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并且热心学会工作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专业委员会(含分会)委员人数应根据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确定,力求精干高效。专业委员会每4年换届一次。其负责人换届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超过年龄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报送总结;

(二)组织各项学术活动,推荐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应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执行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节   执行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执行监事1名。执行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执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工作会议,并对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经济实体股权分红;

(六)学术活动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